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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存利润表(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)
政策依据
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(试行)〉的通知》(财会字〔1997〕19号)
一 本表反映个体户利润(或亏损)的实现情况及年末留存利润的结存情况。
二 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:
1 "本年应税所得"项目,反映个体户本年度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 税所得额。本年"应税所得表"中"本年应税所得(如为亏损以"-"号表示)"项目 如为正数(或零),本项目数字应与其一致;如为负数,本项目应空置不填。
2 "个人所得税"项目,反映个体户按照"计税办法"规定计算确定的本年 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。如本年应税所得为正数,本项目的数字=本年应税所得× 税率;如本年应纳税所得为负数,所得税为零。
3 "税后列支费用"项目,反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,按照"计 税办法"的规定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,或者"计税办法"规定允许税 前列支但超过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。本项目应根据"税后列 支费用"科目中转入"留存利润"科目的数字填列。
4 "年初留存利润"项目,反映个体户至上年末的留存利润,如为亏损, 本项目数字以"-"号表示。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"年末留存利润"项目的数 字一致。
5 "转入逾期亏损"项目,反映个体户按"计税办法"规定,将至本年末止 ,弥补期已经超过5年,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转 入"留存利润"的数额。本项目应根据"留存利润"科目中有关数字分析填列。
6 "年末留存利润"项目,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的留存利润。如为亏损, 本项目的数字以"-"号表示。